2004年10月26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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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承包地不是遗产
法院判决:不能继承
董小军 李成文

  本报讯 日前,余姚法院对一起家庭财产继承纠纷案作出判决,驳回原告要求继承其父母亲承包地和自留地的诉请。
  施某是余姚市某镇农民,因为父母亲的遗产问题,他上了法院。法院在审理中查明,原、被告父母亲原有自留地0.17亩,另有0.3亩的承包地。原告的父母亲去世后,0.3亩承包地被其中一个兄弟占有。施某认为,他对这些土地也有继承权,要求按照份额进行继承。
  余姚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施某的诉求。在判决书中法院对承包地和自留地的性质作了法律解释:“因个人承包所应得的个人收益是遗产的范围,而公民个人承包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,不能作为遗产继承。承包人死亡后,依照法律,可继续由继承人承包。自留地是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,分给社员家庭使用,用于种植蔬菜等作物,生死嫁娶暂不变动。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后,土地都由村民自主经营,自留地与承包地惟一的区别是它无需缴纳农业税,而现在已取消农业税,自留地的性质应该等同于承包地。”
  所以,无论是承包地还是自留地都非个人财产,不能进行继承。
  该市农业局的有关人员认为,部分农民对承包地和自留地性质存有错误认识,余姚法院的这个案例有着很好的解释指导意义。(董小军 李成文)